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包括文秘、重要会务、档案、信息、保密、目标管理、计划生育、财务、车辆管理、行政后勤等。同时,负责制订机关内部的各项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国有资产,进行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评聘工作,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此外,规划和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排污费资金管理工作,逐步筹措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负责参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审查、安排以及资金投放专款专用效果的检查,负责全县的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环境管理科负责拟订本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措施,组织审批限额内和市环保局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验收和新建开发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监督管理本县辖区内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工作,核技术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光污染、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协调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编制总量控制、污染防治计划和限期治理项目名单,负责污染治理方案审查、污染治理工程验收、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参与本县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开展清洁工艺、示范工程建设及推广工作,编制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建设计划,组织开展“两区”建设。
综合科组织拟订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区计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县和乡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推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统计工作,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参与与环保有关的科研课题的研究、评审,负责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环保产品、绿色产品和环保标志的初审,协助县经贸局制定环保产业发展的规划。参与饮用水源及水流域环境保护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标准的执行,管理全县及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提出创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初审意见,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政策法规科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政策调研,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及综合性环境保护文件,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组织审理环境违法案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案,指导各监理所规范行政执法。办理县长热线电话12345转交的案件和重要信访案件,负责全县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稽查工作。
宣教办负责拟定全县环境教育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全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负责协调环境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各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指导和协助“绿色学校”、“绿色小区”、“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活动。
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全县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制定监测计划,进行地表水、环境空气、降水、土壤和底质、噪声等常规监测工作。及时分析整理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监测数据,以及编写各类环境状况分析报告、环境监测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全县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重点污染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治理项目环保设施效果、污染事故应急、污染事故仲裁等污染源监督监测,为社会经济建设提供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科技咨询等技术服务。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拟定实施全县环境监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督查各监理所(监察中队)工作,组织全县环境监察机构文明规范化建设及监察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申报初审工作,对全县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企业限期治理情况,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纠纷进行现场监察和处理。负责县长热线电话12345转交的案件、环保热线12369等信访的处理转办工作,并对重要信访案件直接查处。部署协调“十五小”等环境违法行为取缔行动,必要时直接对全县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核查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情况,核定排污收费定额,处理排污费征收复核申请,并开展排污收费稽查工作。审批污染企业申报的停、歇业情况,对全县排污费减免、缓征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环境监理所(环境监察中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拟定实施辖区环境监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辖区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情况,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纠纷进行现场监察和处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上级转交的信访案件,组织打击“十五小”等环境违法行为行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现场核查排污申报登记情况,提出排污收费定额意见,并根据确定的排污收费定额组织收费工作。对污染企业停产、歇业情况,排污费减免、缓征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建立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档案。配合开展辖区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执行上级交办的专项环境监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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