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章 日常管理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8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中的日常管理章节,详细规定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节目源管理、技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事故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首先,第十五条强调了节目源管理,要求电台、电视台执行复核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确保节目技术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直播节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中的日常管理章节,详细规定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节目源管理、技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事故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第十五条强调了节目源管理,要求电台、电视台执行复核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确保节目技术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直播节目需配备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监听监看直播,严格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或改造工程在实施前需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完工后需组织验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新建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不少于一个月,且试播需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将纳入考核。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阐述了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包括按照批准的参数播出、技术运行指标达标、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方案、对信号进行监听监看、保障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以及定期进行自评估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强调了遵守安全生产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对信息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事故管理方面,第23条划分了事故类别、级别,并规定了事故报告机制,上级主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最后,第24条要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以确保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颁布实施。共计八章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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