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带你全面了解征信!
说起 征信 这一词,其实是出自于《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那么大家知道“信而有征”这句话什么意思吗?我们可以将这句话理解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而当今社会的征信又该如何解释呢?
首先要了解征信的基本概念:
我们常说的征信,其实就是你的信用记录,你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查询到的,关于自己的信用记录。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
征信的分类
征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信用记录,另一类是企业信用记录。在内容方面,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其中主要的就是两者的记录主体不同,以及相应的内容也因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而已。
征信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即指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实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以保证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真实的,这是征信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信息准确无误,才能正确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对被征信人的公平。
2、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又称完整性原则,指征信工作要做到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人格、财务、资产、生产、管理、行销、人事和经济环境等要素虽然性质互异,但都具有密切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被征信人的信用水平。不过,征信机构往往搜集客户历史信用记录等负债信息,通过其在履约中的历史表现,判断该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3、及时性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时要尽量实现实时跟踪,能够使用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记录,反映其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为授信机构带来损失。
信息及时性关系到征信机构的生命力,从征信机构发展历史看,许多征信机构由于不能及时更新信息,授信机构难以据此及时判断被征信人的信用风险,而导致最终难以经营下去。
4、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对被征信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明确征信信息和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才能保证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
目前主要的征信机构
征信信息是从信用信息产生的来源来采集信息的,征信信息主要来自以下这些机构:
1、 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
比如说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 、小额 贷款 公司等专业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
2、 其他机构
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等机构。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信用不是一纸空文,也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概念,而是个人永远携带的财富。信用时代,为每一份合同负责,为每一个签字负责,为你个人的信用负责。
综编自融资网、中国人民银行、新浪财经、希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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