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到庭参与什么环节可以说话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一、宣布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首先核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各方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
1、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其次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如有)。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方面可以进行补充性发言。
4、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5、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分别进行讯问。即每次讯问一名被告人,其他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会被带出法庭。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6、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7、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问。
8、公诉人、被害人方出示证据。
9、被告人、辩护人分别对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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