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政府统计部门公信力交流材料
(一)统计的成果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社会公众对于统计部门数据的认同度,直接决定着统计部门的公信力。
1、从统计供给方的角度来说,统计信息产品的质量要高
必须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所谓真实,就是指统计资料跟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不是造假的结果。要提高统计部门的公信力,统计部门的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必须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为了某种目的,刻意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假信息。失真的统计信息势必背离公众的感受,日久会极大地影响统计信息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
必须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对于不同的统计信息,准确性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标准。统计信息划分为“文字信息”和“数字信息”。对于“文字信息”,准确性要求政府统计部门所要表达的信息(通过统计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或者重要观点等)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用某种表达方式呈现的客观信息必须与信息接受者所理解或感知的结果相一致。不得含有具有广告效应和模糊不清的语言,要减少误导性陈述和不实陈述的发生。而对于“数字信息”则有不同的要求:首先,要说明数据资料的调查目的和调查者。其次,要说明指标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指标的时间要素。在对公开公布的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与解释上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同时,要及时澄清不实信息。
必须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政府统计部门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并保证所有公开信息的最新状态,不应给公众过时陈旧的信息。这首先体现了政府统计部门对于法律的严格遵守,是统计公信力题中应有之意。其次,体现了政府统计部门“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实现信息的时间价值,减少各种猜疑和误解,增强统计公信力的途径之一。
必须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完整是相对于《统计调查制度》而言的,一方面,在设计统计调查制度时,必须根据需求,将所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充分考虑。另一方面,在公布某一具体统计信息时,必须对其相关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揭示;不仅要公开有利的信息,更要公开有问题的统计信息。因为社会公众的判断是对政府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的综合反映,如果政府统计部门在公布统计信息时有所侧重、隐瞒、遗漏,导致社会公众无法得到有关决策的全面信息,即便已经公开的各个信息具有真实性,也会在总体上构成整体的虚假性。
2、从统计需求方的角度来说,必须提高对统计产品的接受度
加强统计科普,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素养。一是要向社会公众普及基本的统计常识。使其了解基本的统计知识(平均数、百分比、指数等)和统计指标的含义及其形成过程。二是要学会鉴别使用统计资料。如对于统计资料在使用时要做到“五问”。即一问,这统计资料是谁说的?美国资料分析法创始人之一、普度大学统计学教授戴维.S.穆尔说,“好数据是人们智慧及努力的产物,坏数据则是懒惰、不了解甚至存心误导。每当有人丢个数据给你,你第一个该问的问题就是:‘这个数据是打哪儿来的?’”[1]。二问,他是如何知道的?三问,遗漏了什么(所公布的统计资料是否把各种因素公布齐全了)?四问,是否有人偷换了概念?五问,这个资料有意义吗?
优化统计宣传,改进统计宣传的方式和途径。在当前“拟态环境”的形势下,必须要用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强化宣传统计的力度,注重提高统计宣传的针对性,及时释疑解惑,避免以讹传讹,消除对统计的误解。要建立以统计部门为主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统计评论员队伍,对于网络上、电视广播上涉及到对统计数据、统计方法误解的情形,及时加以解释、纠正和引导。
(二)统计的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高质量的结果离不开高质量的过程。要提高统计公信力必须要使统计信息的生产过程公开透明,这已经为世界有关国家的统计实践所证明。如美国的政府统计公信力较高,就与这一点密切相关。美国劳工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全社会做出了这样的承诺,“我们努力做到:……5、透明性和负责性:我们公开方法和过程,从而使你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有信心。”[2]首先,统计的调查制度和程序要公开透明。其次,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方法及其执行度要及时披露。第三,统计数据的汇总和质量评估要让社会公众互动参与。对于重要的统计指标要开听证会,以此提高社会的认同度。
(三)统计的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原理
统计方法的科学决定着统计数据的科学,它是统计公信力的决定因素。首先,统计的制度设计,必须要坚持按照统计规律办事,遵循科学的原则,不得为了验证主观意图,违反统计调查的科学要求,而有倾向的设计调查制度。此外,不能不顾基层单位的实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过早的提供统计报表。其次,统计调查样本的选择必须要遵循随机原则的要求,同时,不得人为破坏样本的 “后随机效应”。如在居民收入调查中,假定样本户是按照随机原则抽取出来的,但是,为了提高地区的收入,仅仅只针对抽中户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其家庭人员就业,增加收入,结果就破坏了随机性原则了。第三,重大统计决策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国家统计局成立统计咨询委员会就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统计决策机制的有益尝试,是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社会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四)发布统计资料的目的必须正当
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统计资料的目的必须正当,所谓正当,即必须合法合理。这对于统计部门公信力具有较大的影响。第一,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统计数据的目的必须要符合《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知情权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统计部门的部门利益。如果统计部门发布统计资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则其公信力必然受损。第二,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统计数据的目的必须要符合行政合理性的原则要求。如在公布统计资料时,究竟要公布什么分组的汇总资料,凡统计制度有规定的分组,必须公开,统计制度没有规定的分组,可以由统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以及可能性自主决定是否汇总公布。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布统计资料的时候,必须完整全面,而不能为了所谓的“自身形象”, 对统计指标有选择的加以公布,报喜不报忧,误导人们的判断。
(五)统计人员必须恪守求真原则
统计人员在提高统计公信力方面处于主导地位。首先,作为统计人员应本着只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的原则搞统计,切忌带着为本地区在统计数据位次上的“重新洗牌”的思想搞统计。其次,作为统计人员要视统计数据质量为生命,敢于坚持原则,抵制干扰,依法维护统计数据的声誉,为提高统计部门的公信力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六)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得到及时惩处
要在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对于扰乱统计秩序的行为,必须要及时依法处理,以在全社会形成稳定的心理预期,使“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成为人们的经验、共识和行为准则,这是提高统计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影响统计公信力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不管涉及到谁,都必须及时受到严肃处理,还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这对于提振社会公众对于统计数据质量的信心至关重要。二是对于统计工作的失职行为。如在抽样调查中图省事,对于样本单位不实际上门登记,直接进行编造;对于基层上报的统计资料,不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听之任之,造成差错;等等。对于上述敷衍塞责行为,必须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理。三是在统计执法上的不作为行为。对于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相互“攀比”,扰乱统计秩序的行为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加以制止,使得弄虚作假者得到好处,实事求是者受到损伤,严重的影响了人们遵从统计法的信心。因此,必须完善统计考核办法,并建立配套的统计执法的有效机制,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成本,以维护统计工作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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