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申请美国签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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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暂时商务观光签证(B-1)(TEMPORARY VISITOR FOR BUSINESS)此为最易获得签发的签证,适用于短期来美处理商务之人士,有效期间长短视持有签证人士的国家与美国之互惠关系而定,通常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停留时间。 条约商人与条约投资人签证(E-1/E-2) (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
暂时商务观光签证(B-1)(TEMPORARY VISITOR FOR BUSINESS)此为最易获得签发的签证,适用于短期来美处理商务之人士,有效期间长短视持有签证人士的国家与美国之互惠关系而定,通常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停留时间。
条约商人与条约投资人签证(E-1/E-2) (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ESTOR)。该外国人须为条约签订国的公民,并为受雇人员,职位亦须为管理、执行阶层或特定专业知识领域。
美国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证(L-1) (INTRA-COMPANY TRANSFER) 。此类签证为发给跨国公司的美国分公司受雇人员的入境美国以继续为同一公司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签证。
1990年通过之移民条例规定移民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可给予投资者,永久居留身份。但要件为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且在新企业中至少提供美国人士十员工作名额;在乡村或经济较不发达之地域投资,最低投资额可为五十万美元。另投资者须于两年内建立其投资本身的经营持续性,才可保持其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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