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为:国家公务员正处级以上干部属于国家报备人员,如需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都需要公安机关、单位审批。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出国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办理护照。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户籍证明,以及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
办理签证。根据目的地国家的规定,准备相应的签证材料,如机票、酒店预订证明、行程单等,签证类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国家而异。
准备必要文件。如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银行流水等,具体要求可能因目的地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
行前准备。包括下载打车软件、地图导航、翻译工具、开通国际通话卡、兑换当地货币、购买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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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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