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4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第四条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第九条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分厂派遣文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第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国有控股或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董事会审查;

  (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四)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

  (六)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劳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十)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十一)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及工资福利方案;

  (十二)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三)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四)提名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五条 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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