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为了进一步规范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工作,保证招生质量,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本细则,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要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全军招生办公室拟制,总政治部会同教育部审批下达。全军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0月部署翌年青年学生招生计划拟制工作。院校根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和各省生源情况,研究制定招生计划,于每年11月上报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导所属院校按时完成招生计划拟制工作,于每年12月初汇总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2月完成全军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拟制工作,经征求总部有关业务部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意见后,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审批下达。
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公布的内容包括招生院校、专业名称、专业类别、划线类别、招生数量和性别,以及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和学制等。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招生主管部门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宣传效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军队院校招生政策法规。建立“军队院校招生信息网”实现与省军区和招生院校宣传网站的链接,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要指导帮助所属省军区和院校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将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工作纳入本省招生宣传体系,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汇总编辑招生宣传材料,出版发行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宣传手册。军队院校应当建立“院校招生信息网”,重点宣传招生政策、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军兵种特点、学科设置、专业介绍、学员待遇和分配去向,以及毕业学员在部队锻炼成长、建功立业的先进事迹等,与全军和省军区军校招生宣传网站链接。
政治考核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考生在4月底前填写《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5月底前提交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县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考核组,主要了解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面试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积极配合。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面试通常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进行。
体格检查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积极配合。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体检结果公布后1日内申请复查。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录取期间,军队院校应当提前做好远程网上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期间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联络畅通。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实行提前批次单独录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合格考生名单,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量的120%投档。军队院校应当认真审查考生的电子档案,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现役军人子女和军队因公牺牲、烈士的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一般不得跨省调整。生源不足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向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名册需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印章。军队院校应当在招生省份录取工作结束3日内,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统一邮寄各招生院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身体复查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军队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复查合格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同时为新生办理参军入伍手续。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通知新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招生录取期间,各省军区和招生院校应抽调干部、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招生督察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全军招生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巡视组,检查指导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院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全军招生办公室每年选定部分省军区、院校对其招生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新生淘汰率,以及执行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情况等。招生工作总结作为全军招生办公室对省军区、院校招生工作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武警部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遵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从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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