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位于四川的四北部吗
清朝统治者还认识到进入边疆的移民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应把垦荒与安置流民结合起来。顺治十八年(1661年),云贵总督赵廷臣奏:“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将有主荒田令本主开垦,无主荒田招民垦种。俱三年起科,该州县给以印票,永为己业。”户部议复从之。云贵总督高其倬在奏疏中也说:移民至少数民族地区垦荒,“可以充实地方,可以移易倮习”。因此,朝廷对迁至云南的农民,实行减税和贷给种子、耕牛的优惠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移民活动和垦荒耕种。在一些地区,官府还招募移民到山区或僻地垦荒,如雍正二年(1724年),云贵总督高其倬招民开垦怒江上游沿江数百里旷土,为滇西北怒江上游地区大规模垦殖之始。对移民开垦的土地,朝廷允许定为永业,垦田以后数年的收成,先冲抵先前所借的路费、耕牛和种子,还清以后朝廷再征田赋,如雍正十年高其倬招募移民至乌蒙府(今云南昭通)垦田,就是这样做的。[⑩]
在这样的情况下,大批流民进入云南各地开垦。据《清朝文献通考》:康熙三年(1664年)云南省即垦田2459顷,后又续垦1200余顷。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云南水陆可耕之地“均已垦辟无余”。在平地普遍被开垦后,山麓地角也成为垦种的对象。乾隆七年,户部议准云南总督张允随的建议,允许新开垦的“山头地角”与“水浜河尾”,在开垦6年至10年后再按旱地或水田的标准征收赋税。以后由于腹地可垦土地已不多,山区和边疆乃成为移民垦荒的重点,有关记载如:雍正六年(1728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奏:“云南镇沅府开垦夷田四百三十顷有奇。” [11]大姚一带600余里“深山大壑之中”的铁索菁,经移民不断开垦,至道光时已是“无不开辟之地,即无不居人之境,而村屯了望,若指掌矣”。广南位置偏僻岗峦崎岖,道光《广南府志》说:道光以前租与川楚黔粤贫民垦种的广南,道光时已是“民物繁滋”,“楚黔粤之民,携挈妻孥,风歺露宿而来,既视瘴乡如乐土。”道光间开化、广南、普洱尚有旷地,流民遂多至其地搭棚垦种,以后官府加强管理将之编入户甲。随后贵州农民又大量移入,“分向干瘠之山,辟草莱以立村落,斩荆棘以垦新地,自成系统,不相错杂。” [12] 又如普洱地区。自李定国率反清军队入居普洱,当地始有成群的汉族人口。迄雍正年间普洱一带改土归流,乃有较多的汉族移民迁入其地,“客籍之商民于各属地,或开垦田土,或通商贸易而流寓焉;”至道光时已是“风俗人情,居然中土”。[13]
除移民垦殖外,清朝在云南一些地方还举办屯田。但总的来看,清朝在云南屯田的规模和范围要小得多,而且一些地方的屯田后来还因废弛被改为私田。云南各地原属明卫所管理的屯田,清初大部分已被地主豪强隐占,参加屯田的丁壮大量逃亡。如永昌卫所的屯田明代有1143余顷,至康熙中期可耕种的屯田仅剩下364顷,其余土地均被隐占或已抛荒。[14] 清廷原想用减少屯田租额的办法维持屯田。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云南巡抚范承勋奏准朝廷,又将二十一年至二十七年军屯所欠银20万两“尽行豁免”。但减税的效果并不明显,正如后来云南巡抚石文晟在上疏中所说:“减赋于今日,安知不增赋于将来”。有鉴于此,清廷于康熙二十九年接受云南总督范承勋与巡抚王继文的建议,允许将荒芜的军屯田地“照民粮上中起科,听民开垦”;以后又准许各地屯田仿照河阳县(今云南澄江县)之例,以按民田数额上缴田赋的办法完税。在一些地区的屯田制度被废除后,云南“屯困始苏”。经过这一变革,大批军屯田地化为私田,束缚在军屯土地上的丁壮成为小农,解除了生产力发展的束缚。另据《滇云历年传》卷11:康熙二十四年云贵总督蔡荣报请朝廷批准,将赏赐给吴三桂的原沐氏勋庄作价改为民田,“照民粮起科,”此举废除了明代以来的庄田制度,亦具有进步意义。
由于注重发展农业生产,云南的重要官吏大都积极兴修水利。如平定吴三桂叛乱的次年,巡抚王继文即组织修理滇池上游金汁等河的堤闸。鄂尔泰在《兴修水利疏》中说:“唯地方水利为第一要务,兴废攸系民生,修浚并关国计,故勿论湖海江河,以及沟渠川浍,或因势利导,或尽力开通,大有大利,小有小利,皆未可畏难惜费忽焉不讲者。况云南跬步皆山,田少地多,忧旱喜潦。”鄂尔泰对兴修水利不仅有深切的认识,而且身体力行。雍正八年(1730年),他奏准修六河、海口河水利;以后岁拨银200两,设昆阳州水利州同1员专管滇池下游水利;又制定岁修滇池上游松华坝及盘龙、金汁、银汁、宝象、海源、马料等六河堤闸的制度,岁拨银800两供治水之用。鄂尔泰还组织疏浚嵩明州杨林海和宜良、寻甸诸水,筑浪穹羽河诸堤,并疏通入广西的河道。又如云南总督张允随,议开金沙江水道并疏浚大理洱海,修筑赵州、邓川的石坝,获田1万余亩。留心水利热心促成其事的云南巡抚和布政使,见于记载者还有刘荫枢、刘藻、明德、刘秉恬等人。[15]
清代云南的农业有很大发展,纳粮水平也大幅度提高,这从常平仓岁储粮数可以看出。乾隆十三年(1748年),清廷定各省常平仓岁储粮数额,云南为70万石,贵州50万石;三十一年各省报告存粮数,云南和贵州均为80余万石。值得注意的,是清朝在云南不仅努力发展农业生产,而且治农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征收农业税,这一点与以前一些朝代有所不同。有关记载如:在鄂尔泰总督云南之初,曲靖知府杨馝提出:“滇富民多隐田,通以丈量,升粮可倍”,建议丈田以增税。粮道张允随则言:云南地少田瘠,“以百姓之穷,莫穷于滇,土地之瘠,莫瘠于滇,徭役之重,莫重于滇。”在张允随的极力反对下,“通丈云南汉夷田地”以增税的议论乃止。雍正七年,赵州知州徐树闳报告说当地发现二泉,可引水成田征收田赋。经朝廷派官吏勘验,回称水弱不足以灌溉,“引水成田升科裕赋之说” 方被驳回。[16]
改土归流是清代的一件大事。清廷进行改土归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清除不利于边疆统治及増加赋税收入的障碍。雍正四年(1726年),云南巡抚鄂尔泰对此言之甚明,其建言改流疏云:“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无人敢入土目盘据之地,如东川一带“文武长寓省城,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云贵川桂4省相连地带土司势力猖獗,有事诸省相互推诿,治理不易深入;滇南澜沧江内外诸夷“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由元迄明“代为边害”。鄂尔泰认为若改流得法,“必能所向奏效,实云贵边防百世之利。” [17] 另外,鄂尔泰在《改土归流疏》中开宗明义说:“为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増赋税,以靖地方事”。疏中又言:“若不改土归流,将富强横暴者渐次擒拿,懦弱昏庸者渐次改置,纵使田赋兵刑,尽心料理,大端终无就绪”。
在鄂尔泰看来,改土归流与“以増赋税、以靖地方”是紧密相连的。清廷虽规定对土司“额以赋役”,而事实上土司纳赋于国家甚少,而取于土民甚巨。鄂尔泰曾举镇沅土府纳赋的情况为例,言土司搜括的大量所得,“输之仓府者十不及一二,百不及二三”,而少数民族地区毕竟以土司管辖占多数,因此严重地影响了朝廷对农业的税收。鄂尔泰指出改土归流于边地粮饷“亦不无小补”,雍正则批云:“岂云小补”。[18] 这些情况都表明,如何增收西南各省的农业税,是统治者始终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
同时亦应指出,西南各省从农业取得税收的数额虽大幅度增加,但主要仍是用于满足各省的开支;因统治机构庞大和吏治腐败等方面的原因,征集的经费仍经常入不敷出,需从他省调剂,如雍正元年(1723年)皇帝颁诏所说:“今云南岁需协济帑金三十余万,始敷支销,如果督抚实心任事,为国计民生周详筹画,将官吏之侵渔各项尽情搜剔,酌盈剂虚,即滇省己自敷用,奚必远藉他省之助。”[19]
清初,统治者对内地矿藏多有封禁,唯独对云南矿业的开采采取积极扶植的政策,原因是统治者根据云南矿藏资源丰富的特点,把云南作为供应全国铸币用料的生产基地。如铜矿。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朝廷钱局兼采滇铜铸钱。雍正元年(1723年),清廷从巡抚杨名时奏议,于云南、临安、大理、沾益4处设宝云钱局,建冶铜炉47座,每炉月制钱4200文,就地铸钱运京,云南所铸铜钱上有“宝云”二字。五年张允随为云南布政使,为解决铸钱所需铜,他整顿旧有铜场并开辟大龙、汤丹等新厂,“岁得铜八九百万斤供用。”八年,有云南另设钱局“铸钱十万千文,俟陕西委员运领赴秦行用”的记载,十二年朝廷又诏云南增建铸钱局,“鼓铸钱文解京。” [20] 乾隆时(1736年~1795年),云南出铜每年达六七百万或八九百万,最多时达一千二三百万,因此《清史稿·食货五》说:“滇省铜政,累叶程功,非他项矿产可比”。
从乾隆五年(1740年)到嘉庆十五年(1810年),云南所产铜每年都在1000万斤以上,乾隆二十八年和二十九年等几个年份,云南产铜高达1400余万斤。乾隆时每年有大量的滇铜运京,时称“京铜”。由于京铜纯度高质量佳,清朝派大臣专司京铜的调运和铜钱的鼓铸,湖南、湖北、浙江、福建、广东等省也争相截留调京的京铜,因云南所产京铜大量供应京城和长江以南数省,当时有“滇铜甲天下”之说。
除了铜矿外,云南大量开采的矿藏还有银、铁、铅等。据《滇云历年传》卷11: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清廷批准总督贝和诺的奏议,征云南金银铜铁锡各场税课,以银81482两为率。乾隆二年(1737年),清廷放开铜禁,“谕凡产铜山场,实有裨鼓铸,准报开采,”并诏金银矿仍行封闭。但云南的金银矿仍许开采,当时有三嘉、丽江、昭通银矿“相继开采”。道光初年,云南的南安、石羊、临安、个旧银厂岁课银达58000余两。道光年间,由于购进鸦片白银大量外流,中国出现了“银贵钱贱”的现象,直接推动了冶银业的发展。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帝诏云南、贵州、四川诸省,除已开采者外,如尚有其他矿愿开采者,“准照现开各厂一律办理。”二十八年,又诏云贵、两广等省督抚广清查矿源,积极开采,至于开矿是官办、民办或商办,“朝廷不为遥制。”
由于清廷对开矿采取积极的态度,“一时矿禁大弛。” [21] 其时云南除重开一部分明代已封闭的银矿外,还新开了茂隆、募乃等大银矿。茂隆银矿位于云南孟定府西南佤族地区,繁荣时有矿工约3万人,年产白银上万两;募乃银矿位于今云南澜沧县北部,相传繁盛时有360座冶银炉日夜冶炼,矿工达10余万人,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处大银矿均为民营并位于邻近缅甸的边疆地区。
至清末云南全省计有大小银矿18处,由此可见云南冶银业的繁荣。云南富有铅锌矿,据记载民国时期云南省开采的铅锌矿有46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沿袭清代的矿场而来。清代云南矿藏开采之盛,还可从云南总督张允随的奏疏看出,《张允随奏稿》说:“查滇南田少山多,民鲜恒产,又舟车不通,末利罕有。唯地产五金,不但本省人民多赖开矿谋生,即江西、湖广、川、陕、贵州各省民人,亦俱来滇开采。”
食盐也是云南省生产的大宗。清初,云南的盐政属巡按使统辖,不久改为由巡按督办盐政,专设盐课提举司和盐大使管理盐务。据《滇云历年传》:顺治十七年(1660年),吴三桂移镇云南,同年定云南盐课岁额银14万余两。康熙元年(1662年),吴三桂加云南盐课银10.9余两。三年,吴三桂又定黑井增收税银3000两,遇闰加银250两。二十一年,云南巡抚王继文奏准减黑井岁课银24000两。雍正十年(1732年),云南全省盐课数为正额银为27万余两,正额盈余银为22675两,额外盈余银为25061两。乾隆元年(1736年),清廷改设盐法道统管各省盐政,并颁布了对边远地区应征盐课银实行减免的规定。据记载,嘉庆、道光年间(1796年~1850年)云南开发的盐矿有28处,清代云南盐井最著名者有26处,至清末云南省食盐的年产量达5297万斤,年产100万斤盐的大盐井有黑盐井、白盐井、磨黑盐井、按板盐井、抱母盐井、喇鸡盐井、石膏盐井和云龙盐井。上述盐井中的一些在清代以前已见于记载,至清代产盐量达到了更大的规模。
清代云南所产盐已能充分满足本省的需要,甚至越南、老挝所需的一部分食盐也由云南省供应。食盐的大量生产,为清廷创造了可观的赋税收入,据记载:嘉庆八年(1803年),云南省应征盐课银为372625两;光绪八年(1882年),云南省应征盐课银为372500余两。昭通、东川两地因邻近四川,也食用一部分四川生产的食盐。[22]
清朝重视经营云南,还表现在积极发展交通业和文化事业等方面。清代前半期云南各地交通业的建设,重点是对道路修缮取直以及完善驿站等设施,在一些地区还增辟了便道,进一步形成了遍布各地的驿道网络。为了运输“京铜”,乾隆时期(1736年~1795年),云南巡抚张允随主持开发了金沙江运铜水路。清代后半期云南交通业所取得的重要成就,是1910年建成了由昆明经滇南至越南的滇越铁路。这条铁路是法国殖民者出自经济侵略目的修建的,但客观上极大地便利了云南对外的交通往来。
在文化事业方面,清代积极兴办各级学校,如云南省府州县的学宫,在前代60余所的基础上发展到100余所。云南腹地的文化类型与内地已实现合流,出现了一批有影响的书院;参加科举考试并获得较佳名次的士人不断增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文化水平也有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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