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赔偿,他主责我次责。他方和我的保险公司因保险给出的赔偿标准不满意,将我和保险起诉到法院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2
事故认定书赔偿,对方主责,当事人次责,对方受伤了,当事人没事,赔偿按对方损失总额,扣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赔偿责任比例,进行分摊。如对方总共损失10万,再假设主要责任按照70%,次要责任按照30%,则当事人需要向对方支付25000元赔偿。当事

事故认定书赔偿,对方主责,当事人次责,对方受伤了,当事人没事,赔偿按对方损失总额,扣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赔偿责任比例,进行分摊。如对方总共损失10万,再假设主要责任按照70%,次要责任按照30%,则当事人需要向对方支付25000元赔偿。

当事人如果有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理赔范围承担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外,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不是按所假设的70%和30%计算,通常交警部门不会提出具体的责任比例,因此需要双方协商或者交警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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