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名称由来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15
梳理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立法历史,我们可以理解其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的性质。自1986年《民法通则》出台以来,残疾赔偿金经历了从最初只在《民法通则》中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形式存在,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充解释,规定因伤致残

梳理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立法历史,我们可以理解其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的性质。自1986年《民法通则》出台以来,残疾赔偿金经历了从最初只在《民法通则》中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形式存在,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充解释,规定因伤致残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并将此项目赔偿金的名称定为残疾赔偿金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逐步完善和深化。

在《民法通则》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仅作为对受害人因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收入损失以致生活来源缺失的赔偿。然而,随着社会对残疾人权益认识的提高,法律文件中开始出现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的区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残疾赔偿金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并存,表明法律开始认识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性。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样包含了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规定,体现了对患者在医疗事故中遭受的多重伤害的全面考虑。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残疾赔偿金的法律依据。这一解释明确指出,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并将此项目赔偿金正式命名为残疾赔偿金。这一名称的确定,旨在更准确地反映残疾赔偿金的本质,即不仅包括了因残疾而增加的生活费用、劳动能力损失,还包括了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

从《民法通则》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的名称虽经历了变化,但其功能和性质在不同法律文件中保持了一致性。无论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还是“残疾赔偿金”,它们都旨在对因伤致残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经济和精神支持,帮助他们减轻伤害后果,恢复生活能力,维护其基本尊严和社会地位。

综上所述,残疾赔偿金的名称演变反映了法律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不断进步。这一过程中,不同法律文件中对残疾赔偿金的称呼虽然有所变化,但其核心功能和性质始终围绕着对因伤致残的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与精神抚慰。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应当根据具体法律条文和案件情况,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进行准确分析,以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合理执行。

扩展资料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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