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排烟的设置规范在建规高规中分别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建规》9.4.1,当场所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9.4.2指出,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米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通过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毫米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毫米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详细规定了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穿越防火分区的垂直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管井内,并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要求。
9.4.4指出,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如果设置机械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高规》8.4.1则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某些特定区域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如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米的内走道,以及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等。
8.4.2进一步规定了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需满足特定条件。当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立方米/小时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小时。若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小时计算。
对于中庭,当其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小时换气计算;当体积大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小时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立方米/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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