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是美国人,我们在中国办理的结婚证,他一直在中国生活和工作了8年,请问移
这种涉外法律事务,大家都不大熟悉。我这里有一份最高院民事庭1992年编的“涉外民事手册”资料:《部分国家使馆办理认证的情况和要求》
国家名称:美国
申请用途和公证内容:1、结婚、出生、亲属证明
需否办理公证:需办公证
需否领事司认证:需办认证
需否各国驻华使馆认证:需办认证
备注:凡是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都要经领事司和美国驻华使馆认证;凡为向美国驻华使馆申请签证使用的公证书,不必办任何认证。美国各州对各类证书需否认证要求不同,各公证处可视申请人需要或具体情况办理。申请认证时要说明用途。要附英译文。
照这种资料看来,结婚证要办公证、再办领事司认证,最后到美国驻华使馆认证。
这1992年有效的程序,是否现在有所改变,我没有办过这种案件不清楚,这里也是抛砖引玉,很抱歉。当然,中国结婚证经过中国公证、认证,再经过美驻中国大使馆认证,那铁定可以在美国证明自己是美国丈夫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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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再引用“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4年8月16日 [84]司公字第152号)”
五十一、美国
凡申请赴美国定居者,需向美方提供一式三份由公证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包括出生时间、地点、父母姓名,如系养子女等关系也应证明)和结婚公证书(或离婚证书、配偶死亡证书)。这两种公证书可合订一册,需附英译文,不需办理认证。其中一份由申请人交其在美国的亲属送美国移民局,另二份待申请人向美国驻华使馆申请入美签证时交美国驻华使馆。
赴美定居者,如申请人要求办理“亲属关系证书”,可以办理。
赴美探亲者,一般无需办理任何证书。
凡为申请前往美国留学使用的学历证书(包括学业成绩表),美国各州要求不一,无统一规定,各地公证处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办理。
收养子女、继承财产等公证书,需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美国驻华使馆认证。
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均需附英译文。
送往萨尔瓦多和巴拉圭使用的公证书,美国驻华使馆可代办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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