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例子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5
在新加坡,被判刑者面临鞭刑时,即便有人宁愿接受更长的监禁以避免这种严惩,但法律的执行是不容妥协的,除非议会进行立法改革。例如,1990年代,美国男子Michael P.Fay因在新加坡涂鸦,被判处6鞭,尽管美国政府曾为他求情,但最终他还是在1994年5月5日经历了4鞭的鞭刑。这一

在新加坡,被判刑者面临鞭刑时,即便有人宁愿接受更长的监禁以避免这种严惩,但法律的执行是不容妥协的,除非议会进行立法改革。例如,1990年代,美国男子Michael P.Fay因在新加坡涂鸦,被判处6鞭,尽管美国政府曾为他求情,但最终他还是在1994年5月5日经历了4鞭的鞭刑。这一事件导致了新加坡与美国之间短暂的外交纠纷。同样,中国也有人因签证问题被判处鞭刑,他们在体验了新加坡的繁荣与富庶的同时,也深深感受到了那地狱般的痛苦。

Dickson Tan Yong Wen因政府的错误而多遭受了3鞭,他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索赔300万,但遭到拒绝。最终,他与政府达成和解,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并未公开。另一案例是,瑞士人Oliver Fricker于2010年因闯入地铁车库并涂鸦,被判5个月监禁和3鞭鞭刑,这一判决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扩展资料

在众多刑罚中,具有显著代表性的,是新加坡的肉体刑罚——鞭刑。鞭刑,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 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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