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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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指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工作期限通常为两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最长三年。出站后,考核合格者将由省博管办颁发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第二十条强调,即使自
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指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工作期限通常为两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最长三年。出站后,考核合格者将由省博管办颁发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条强调,即使自筹经费的博士后,也属于国家统一招收的范畴,除经费来源不同外,他们享有与国家规定的博士后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强调了博士后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的重要性,协议中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科研成果归属权,需遵循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定期考核制度,设站单位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进度报告,每年进行中期考核。期满后,博士后需提交科研报告和学术成果,由专家评审决定其优秀表现,有机会参与各类表彰或推荐。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退站条件,包括考核不合格、受行政处分、旷工、长期患病、逾期不归或存在其他原因的,将经批准后取消博士后资格。
第二十四条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行政、工资和组织关系由设站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初次申请博士后的人员,需经设站单位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等进行审核,并被批准后可申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规定,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是能创造性工作,出色完成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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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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