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基本涵义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28
国际经济法的界定涉及两个主要学派,狭义说与广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仅涵盖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间以及政府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适用于经济领域。广义说则扩展了这一定义,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不

国际经济法的界定涉及两个主要学派,狭义说与广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仅涵盖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间以及政府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适用于经济领域。广义说则扩展了这一定义,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不仅涉及政府间关系,还包含个人、法人、国家间与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它跨越了传统国际公法的界限,触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等。持这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包括施瓦曾伯格、金泽良雄、卡罗、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和樱井雅夫等。

狭义说强调严格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这一主张界限清晰,避免混淆。然而,在当前国际经济交往的背景下,这种观点可能不切实际。国际经济法作为边缘性综合体,反映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它要求法律学人结合国际法、国内法、商法、经济法等,打破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进行跨学科研究,以解决实际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和特点是其边缘性和综合性。学人应当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关注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综合研究不同法律规范,以适应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化。对待国际经济法知识和体系,应采取“拿来主义”与“消化主义”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以适应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历史潮流。

扩展资料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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