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的长短怎么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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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1
开办期界定存在误解,常见观点认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至取得营业执照,即企业正式设立日期,即为开办期。这一理解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实则,这一认知存在偏差。依据1997年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新办企业、单
开办期界定存在误解,常见观点认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至取得营业执照,即企业正式设立日期,即为开办期。这一理解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实则,这一认知存在偏差。
依据1997年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新办企业、单位的开业之日应从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之日,即指企业开始进行经营活动的当天,包含试营业阶段。而2003年文件却将开业之日定义为取得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日期。两者规定明显不同。1997年文件强调从生产经营开始计算开办期,而2003年文件则采用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日期。这一变化是由于企业经济情况多样,难以制定统一标准来判断真正的“生产经营之日”。为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采用营业执照作为标准。对第三产业企业而言,此规定影响较小,因这类企业开办期相对较短。但对工艺复杂的工业企业或大型商业企业而言,以营业执照作为标准则不恰当。即使对于一般的工业企业,仅建造厂房就需要半年以上时间,更不用说安装设备等其他准备阶段。因此,将营业执照作为开办期的结束日期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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