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的确认条件
商誉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并未给出明确定义。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的解释,商誉是指企业合并成本超过购买方在交易日所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是购买方对取得未来经济利益所作的额外支出。这种经济利益可能由于购买的可辨认资产的协同作用形成,但这些资产在单个考虑时并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标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详细规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商誉的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商誉必须在企业合并时才能确认,企业自创商誉不得确认;其次,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能形成商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不确认商誉;再次,商誉必须是合并成本高于购买日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如果合并成本低于购买时取得的净资产份额,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也不确认商誉或负商誉;最后,在企业账务和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商誉,只有采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方式时才能确认;采用控股合并方式实现合并的,只能在合并财务报表时确认商誉。
在账务和个别财务报表上确认的商誉的初始确认,仅限于采用购买方式实现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如以合并时取得的净资产注册企业),且合并成本高于取得的净资产份额时。具体的账务处理包括:按合并时接收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负债科目;按作为合并成本的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付出资产应交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作为合并成本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按以上贷方发生额高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借记“商誉”科目。如果购买时以发行股份或新增债务作为合并对价,则“商誉”发生额前加上:按新增股份的面值总额或新增债务金额,贷记“实收资本”、“股本”科目或有关负债科目;按新增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
商誉在账务上确认后,不计提摊销,除发生减值和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终止确认的情况外,一般不再作账务处理。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资产减值测试的目的下,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具体的账务处理包括: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分摊的商誉价值,分别借记“商誉——资产组、资产组组合”科目,按原确认的商誉价值,贷记“商誉”科目。
采用购买方式实现控股合并时,合并后购买方与被购买方必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购买方支付的合并成本高于合并时取得的净资产份额时,应按合并成本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在账务上不确认商誉,但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先按权益法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进行调整,尔后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和确认少数股东权益。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高于其享有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致使抵销分录不能平衡,因此应按照抵销时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在合并报表上确认“商誉”。控股合并时的商誉只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并不记入母、子公司的账务或个别财务报表,因此,通过购买方式实现控股合并形成的企业集团,凡合并成本高于合并时应享有被购买方净资产份额的,在母、子公司关系存续期间,每次合并报表时都必须按以上规范确认商誉,直至母、子公司关系终止时。
版权声明:本文由哟品培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