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 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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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本指导原则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系列标准制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受试物为保健食品或原料,提供信息包括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本指导原则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系列标准制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受试物为保健食品或原料,提供信息包括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受试物为原料时,还需提供动物和植物类原料的产地和食用部位、微生物类原料的分类学地位和生物学特征、食用条件和方式、食用历史、食用人群等。原料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时,还需提供成分含量、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需提供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含有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保健食品需提供包装完整的定型产品,毒理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应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并且为卫生学试验所用三批样品之一,若原批号样品过保质期,可使用新批号样品开展试验。对于推荐量较大不适合直接以定型产品进行试验的,可对送检样品适当处理,如浓缩等。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的相关评价程序和方法开展试验。

毒理学试验的主要项目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毒物动力学试验、慢性毒性试验、致癌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对于保健食品原料,其试验的选择应参照新食品原料毒理学评价有关要求进行。保健食品一般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对于以普通食品为原料、推荐食用量为常规用量或符合国家相关食品用量规定的保健食品,原则上可不开展毒性试验。对于采用导致物质基础发生重大改变等非传统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必要时开展其他毒性试验。特定产品的毒理学设计要求考虑产品配方中含有人体必需营养素或已知存在安全问题的物质,对适宜人群包括孕妇、乳母或儿童的产品关注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对含益生菌、真菌等产品的试验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共性问题涉及受试物的前处理、给予方式、实验动物选择等。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应用按照具体指标进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安全性综合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试验指标的统计学意义、生物学意义和毒理学意义、人体推荐摄入量较大的受试物、时间-毒性效应关系、人群资料、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资料、不确定系数、毒物动力学试验的资料等。保健食品安全性的重新评价需结合新科学认识、管理措施以及人群食用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本指导原则信息来源为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编发单位为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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