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环境国家的政策是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问题严重约束了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理论和实践表明,积极而有效的环境治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职责及政策范围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由于大多数环境资源属公有财产,不可能清晰地明确产权,或者是明确产权的成本太高,与环境资源配置有关的经济活动存在着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情况,直接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而市场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的失灵,决定着政府对解决环境问题责无旁贷,也为政府的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政府拥有绝对的行政权威和公权力,拥有超越一般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强制力和资源,又拥有国家强制性专门化机器,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通过立法等手段,实施环境治理,来纠正市场的失灵,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环境的职能,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治理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到工业化阶段,人类生存环境严重恶化后才产生的。随着20世纪60年代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全球范围内的加速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环境治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目前,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职责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干预
为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必须对环境问题进行干预。干预的方式主要是对微观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直接规制,即主要是通过限制、禁止、制裁等方式来来严格控制环境质量。这种环境治理并不必然损害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增长,相反,严格的环境治理一方面会对造成环境严重危害的企业造成退出风险,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同时也会促进企业开发环保技术、引进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二)环境建设
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环境保护则是典型的公共行为。作为一项公共事业,环境治理往往存在责任主体难以判断或责任主体太多、投资回报较低或没有投资回报的领域。因此,政府必须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大对环境领域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政府在环境建设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是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在诸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政府是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标准建设的主体,政府具有动员国家和社会各种资源的能力,有责任组织重要环境技术和环境标准的基础科学研究,组织对环境相关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推广。
(三)环境教育
公众的普遍参与是环境治理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职责还在于其能够发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的引导作用,加大环保教育和传宣力度,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保理念,使大众认清环境的重要性和环境问题的危害性,并形成完善的环境治理机制,努力和有关环境的非政府组织、民间学术机构和团体一起形成合力,发挥公众保护环境的主动性。
但政府在环境治理实践中也往往具有局限性,存在政府的环境治理行动不能增进经济效率或政府资源配置不当的“政府失灵”现象。首先,政府不具备完全理性。政府的政策和目标作为国家意志可能是明确合理的,理论上也是有效的,但经过政府官员个人的参与和执行,会掺杂上个人意识和寻租等代理人问题,使政府无法突破有限理性的局限。其次,政府行为很难实现客观中立。在环境治理实践中,政府及其部门往往并不是客观中立的“第三方”和“裁判员”,而也是环境权益的参与方,政府会有选择地执行环境规制。
基于市场的环境治理模式是当今世界各国环境治理的主要模式和发展趋势。基于市场的环境治理既发挥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突出作用,又允许社会多元化和政府外部力量的存在和参与,充分考虑了环境治理的成本因素,体现了现代国家社会管理的新特点。在这一模式下,政府利用市场机制,激励微观层面的企业为环境污染治理和减排主动行动起来,政府就可以从微观环境管理事务中脱身。这一模式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的各自优势领域,为两种力量留下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除了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外,还充分重视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的作用,为增强环境整理能力、提高环境治理效率、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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