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能发红头文件吗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17
私营公司可以使用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是法律规范的表述,法律对制发红头文件没有限制。只要私营公司因工作需要,为显得正式或者证明所发文件的重要性,可以制发本单位红头文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什么单位才可以印发红头文件。 所谓红头文件,一般是指由发文单位下发的正式的

私营公司可以使用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是法律规范的表述,法律对制发红头文件没有限制。只要私营公司因工作需要,为显得正式或者证明所发文件的重要性,可以制发本单位红头文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什么单位才可以印发红头文件。 所谓红头文件,一般是指由发文单位下发的正式的有一定规范作用的文件,因其抬头都使用红色字体而被称为“红头文件”。

格式如下:

1、编号位置为仿宋四号字,六角括号。

2、正标题为宋体小二号字,加黑。

3、正文为仿宋三号字。

4、日期为汉字,不是阿拉伯数字。

5、“主题词”三个字为黑体三号字,其余内容为仿宋四号字。

规范如下:

一是发文公司标志。由发文公司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二是发文字号。由发文公司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三是标题。由发文公司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四是主送部门。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

五是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六是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七是发文公司署名。

八是成文日期。

九是印章。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是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一是抄送单位。除主送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部门(包括上级部门);

十二是印发日期。

十三是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公文的内容:

1、上行文(即报送给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的)一般要用红头文件;

2、企业建有党组织的,党组织行文一般要用红头文件;

3、公布企业重要决策、管理事项或者重大经营管理行为的一般要用红头文件,比如人事任免、公司制度、对公司重要问题的决策意见等等;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第一款 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三)明确审核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四)确定审核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五)规范审核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明确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强化审核责任。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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