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会计证调入问题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04
一、持沈阳市户口或身份证的会计人员(一)外地在读全日制大学期间,在学校所在地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调入手续时,需提供全日制大学学历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外地工作期间,在工作所在地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书上注册单位隶属于发证机关所在

一、持沈阳市户口或身份证的会计人员

(一)外地在读全日制大学期间,在学校所在地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调入手续时,需提供全日制大学学历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地工作期间,在工作所在地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书上注册单位隶属于发证机关所在地),办理调入手续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手续:

1.证书上注册单位的工作证明。证明中列明从事的会计职务及任职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工作单位注销或合并的,需同时提供注销或合并的证明材料。

2.相关证明材料。材料要真实、充分、合理,同时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提供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民营及个体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提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如人才市场、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清单等。

二、沈阳在读全日制大学且户籍在沈阳的学生

沈阳在读全日制大学且户籍在沈阳的学生,在原户口或身份证所在地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要提供原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三、在沈阳工作的会计人员

(一)在户口(或身份证)所在地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调入手续时,需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全日制大学期间,在学校所在地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调入手续时,需提供全日制大学学历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调入手续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手续:

1.证书上注册单位的工作证明。证明中列明从事的会计职务及任职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工作单位注销或合并的,需同时提供注销或合并的证明材料。

2.相关证明材料。材料要真实、充分、合理,同时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提供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民营及个体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提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如人才市场、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清单等。

除上述情况外,2010年下半年以来在沈阳以外地区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自发证之日起3年后准予调入。2011年1月1日以后,违反上述情况,在沈阳以外地区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不予调入。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流程及手续

(2011年5月16日起执行)

1.到调出方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具体事宜请向原证书所在地财政部门咨询)。

2.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调出方财政部门签章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省内调转没有此表);非沈阳市户口的会计人员,需提供单位证明(具体见第10条),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调入审批、盖章,领取《辽宁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办理时间与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调转审批时间相统一,具体为周二、周四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至5:00。

沈阳市财政局地址: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市委西门对面);电话:22873758。

3.持下列手续到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落会计档案关系。

(1)按规定如实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沈阳市财政局签章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省内调入没此表);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6)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复印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

(7)2008、2009、2010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条码(或签章)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外省调入,证书上没有任何记载的,应由调出方会计管理机构开据财政部门盖章的培训证明;

(8)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复印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

(9)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有工作单位的执证人员,应在《辽宁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提供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③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④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①-④项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11)省外调入,身份证为一代身份的,需提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具体要求:宽114*高156,存储为“身份证号.jpg”;

(12)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工作证明一式一份,一律使用A4纸。

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

咨询电话:22704418、22703418拨“0”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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