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和间接信用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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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直接信用与间接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总和。直接信用是指借贷双方不通过任何中介机构,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这种信用方式在历史上最初的借贷活动中即可见,当时主要是以商业票据、股票、债券等形式出现。直接信用在
直接信用与间接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总和。直接信用是指借贷双方不通过任何中介机构,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这种信用方式在历史上最初的借贷活动中即可见,当时主要是以商业票据、股票、债券等形式出现。直接信用在古代多以实物为主,而现代则主要以货币为借贷内容。实物借贷通常要求借方以实物归还,这种方式多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出现,常与高利贷信用相伴随。商业信用虽然与实物相结合,但其借贷的是一定的货币额,利息也按货币计算。个人之间的直接信用,既有实物也有货币。
间接信用则是指通过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的信贷行为。它随着古代货币经营业务的发展而产生。货币经营者手中集聚了一定的货币资产,而贸易商人在当地采购货物时缺少货币,货币经营者便将货币借给商人们使用,从而充当了信用中介,间接信用便由此产生。其特点是借款人与存款人之间不直接见面,也不互相了解,而是由信用中介机构全权办理信用手续。在欧洲中世纪后期,随着货币经营业务的发展和信用中介业务的扩大,货币经营者逐渐演变成银行,银行信用成为间接信用的典型形式。除了银行,信用合作社也属于间接信用主体。信托信用同样是间接信用的一种形式,委托存款者和借款者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存款和贷款,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存款者和借款者不直接接触。
间接信用的发展克服了直接信用的局限性。银行能够将全部存款作为一个整体,不受个别存款人存款额的限制,从而更有效地支持生产、流通和其他事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间接信用占据主导地位,根据商品经济的规律,进行有计划、有秩序的信贷资金分配,更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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