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01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民办学校能够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民办学校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利。这包括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以及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自由。第十四条明确了民办学校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民办学校能够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民办学校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利。这包括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以及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四条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高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区域内招收新生时,需列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计划,并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要求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等信息,并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指出,民办学校应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办学条件,并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设课程,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强调民办学校应具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聘用教师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应与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聘用外籍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确保民办学校教职工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包括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

第二十条赋予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包括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需遵守国家和省的规定。若学生退学,学校应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二条要求民办学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建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资产应依法管理和使用,禁止举办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或以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要求民办学校每年按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处理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风险保证金的设立标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以促进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扩展资料

(2006年7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标签

版权声明:本文由哟品培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opinpei.com/a/2/228217

猜你喜欢
其他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