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第三人的关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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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包含争议的标的等三方面的区别。【法律分析】包含:(一)争议的标的。(二)诉讼地位不同。(三)参诉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的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
包含争议的标的等三方面的区别。
【法律分析】
包含:(一)争议的标的。(二)诉讼地位不同。(三)参诉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的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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