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制到底该怎么改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8
第三章 税收制度论税收制度: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总和。第一节 税制构成一、税制模式分类(一)单一税制单一税制是指在一个税收主权范围内,只征收一种税作为政府收入的唯一来源

第三章 税收制度论

税收制度: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总和。

第一节 税制构成

一、税制模式分类

(一)单一税制

单一税制是指在一个税收主权范围内,只征收一种税作为政府收入的唯一来源。

(二)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是指在一个课税主权范围内,同时征收两种以上的税,使其同时并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成为有机的税收体系。

二、税制结构类型(具体内容见教材)

税收制度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每一种分类都体现了税制的不同特征。

(一)实体税制与程序税制

(二)直接税制和间接税制

(三)商品(服务)税制、所得税制与财产税制

(四)税制的其他分类

1.从税收课税权主体看,税收制度可以分为中央税制、地方税制和共享税制。

2.以课税是否有特定目的为标准,税收制度可以分为通用税制和目的税制。

3.按课税权的行驶有无持续性为标准,税收制度可分为经常税制和临时税制。

4.根据课税的主客体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对人税制和对物税制。

5.以税收收入的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6.税收按计税依据划分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7.价内税与价外税。

第二节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一个税收法律用语,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收法律规定的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纳税人是明确对谁征税的税制要素,代表征税的主体。对纳税人含义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是由税法规定的。谁是纳税人,谁不是纳税人,是由税法规定的,不是由某个人或某个组织规定的,即使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也无权决定纳税人的资格或身份,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自行决定的情况。

2.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纳税人是在法律上直接而不是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负税人的概念不同。有些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组织或个人,往往由于其缴纳不方便或税源不易控制而有可能偷逃税款,或由于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税款的成本过大,而由税法规定与该纳税人直接相关的(如购销双方、委托方和受托方等)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为了在法律上区别直接纳税义务和间接纳税义务,人们把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称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

3.纳税人只在法律上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人在法律上承担纳税义务,并不一定表明实际上或经济承担纳税义务。为了把法律上的纳税义务和经济上的纳税负担相区别,人们把经济上的承担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称为负税人(Tax Bearing Person)。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标的物,代表征税的客体。课税对象是区分税种的基本标志,是区分不同种类实体税制的主要依据。课税对象的含义很宽泛,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上理解:

1.理论上的课税对象,是指潜在的或可能的税基。从理论上看税基主要有三大类:收入、消费、财产。这是一种有意义的分类,有着内在逻辑上的统一,不会出现交叉重叠。

2.法律上的课税对象,是指由税法明确规定的征税对象及其征收范围。从理论上的课税对象到现实上或法律上的课税对象,是政府决策和选择的结果。

法律上的征税对象,必须通过在税法中对征收范围的具体界定来体现。

3.计税上的课税对象,也称计税依据,是指在计算税款时的具体依据,是量化了的征税对象。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计税依据的大小直接决定了税款的多少和税收负担的高低。因此,它是税收征纳双方直接面对的征税对象,是非常具体和实在的。

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为例,说明课税对象的三个层次:个人所得税理论上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即收入的一种;法律上的课税对象是11项所得,即政府要对个人的所得征税,必须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应纳税的所得,即规定哪些所得要纳税,哪些所得可以不纳税,这就必须明确征税范围,这样征税范围就是法律上明确了的课税对象;计税上的课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因为政府对不同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不同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不同。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法定比例。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收负担高低的关键因素,体现征税的深度和负担程度。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高低直接决定了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税收的公平性也主要由税率形式的选择和税率的高低来决定。

1.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用单位固定金额来表示的税率,如“每吨××元”、“每辆××元”、“每平方米××元”等,是税率的特殊形式。定额税率实际效应是一种累退税率。

2.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个课税对象,无论数量多少,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比例税率的大小不因课税对象数额大小而变化,体现了税负的横向公平。

3.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随着税征税对象的扩大而相应提高的税率。分为(1)全额累进税率,即当课税对象数额增加时,税率逐步提高,计算应纳税额时,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最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即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只适用于最高一级的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即把课税对象划分成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按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然后相加即为应纳税额。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一种税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交纳税款的环节。

五、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也可称为纳税时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时间方面的规范,具体包括纳税间隔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纳税申报期三种纳税时间概念。

2.纳税地点。不同类型的税制,其纳税地点也可能有所不同,但也有类似之处。商品劳务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是交易发生所在地。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是纳税人的住所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但实行扣缴计征未能实现的,扣缴义务人应将扣缴的税款向扣缴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产税的纳税地点要根据财产的形态来决定。

六、减税免税规定

减税免税规定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行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税法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与减税免税相关的税负调整包括:

1.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社会、经济或政治目标在税法中规定的照顾和鼓励,主要由减税、免税条款构成。

2.附加和加成。附加是附着在已经确定了的正税的应纳税基础上的意思,采用附加的方法按一定的标准征收的额外征收,称为附加税。加成是在按基本税率计征税款的基础上,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附加和加成通常体现政府限制某种活动的政策意图,实际上就是变相提高税率,是税率的一种延伸。

第三节 中国现行税制

一、现行税制确立的基础

二、现行税和结构

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资源税类:

财产和行为税类:

特定目的税类:

关税:

三、今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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