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根据第十八条,企业的财产属于举办企业的乡或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或代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即使企业采用承包、租赁制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合作,企业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根据第十八条,企业的财产属于举办企业的乡或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或代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即使企业采用承包、租赁制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合作,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详细阐述了所有者对企业的决策权,包括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聘请方式,以及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比例。他们有权对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分立、合并、迁移等作出决议。所有者还应为企业的运营提供支持,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第二十条规定了承包或租赁制下的经营者选择。企业所有者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若条件不允许,也可招聘或推荐。招标可内外部进行,允许经营集团和个人参与。中标后,必须确定具体的企业经营者,并进行全面评审和选择。

第二十一条列出了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遵守法律、具有必要的文化知识和技术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以及提供财产担保或合适的保证人,并需满足企业所有者提出的其他合法要求。经营者实质上是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企业的全面运营和职权行使。

最后,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或租赁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都得到平衡考虑。

扩展资料

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标签

版权声明:本文由哟品培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opinpei.com/20250108/2/1325753

猜你喜欢
其他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