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十年以上的呆账如何处理
针对因欠款而形成的呆账,需要及时的还清欠款,并且要求放款方开具一个非恶意的一种欠款证明,和银行进行下一步的沟通,看看能否删除掉呆账记录。若是溢缴款呆账,只需要把钱全部取出来,清理一下并且进行销户即可。
呆账的处理方法有两种:1、 直接销帐法:即呆账在发生的当期直接从应收帐款中注销,记作坏帐费用。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没有从时间与数量上反映应收帐款与坏帐损失的配比关系,所以不符合配比原则。2、 备抵法:即根据各期应收帐款数额的多少和不同拖欠期,按期估计各期的坏帐损失并计作当期的费用,记入备抵帐户。
总地来说,针对呆账,要想及时的处理掉,首先要搞清楚其形成的原因,然后才能顺利地处理。其实不管是处理超过十年以上的呆账还是时间较短的呆账,方法都是差不多的。
拓展资料:
呆账是一个经济领域术语,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呆账是未能及时进行清账的结果,又指因对方不还而收不回来的财物。
认定标准: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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