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陪审团
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有陪审员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陪审员的确定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
扩展资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参考资料:法律法规数据库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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