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动职工监事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发挥职工监事的作用
要充分调动职工监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进一步发挥职工监事的作用,就必须建立职工监事考核机制,加强对职工监事的业绩考评,完善职工监事激励机制。对职工监事的业绩考评,应围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监事会的各项职责,着重于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同时,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建立必要的评价制度(包括评价程序、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等),定期对各监事会和职工监事的运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和实际业绩、职工监事的工作能力和履职状况作出评价。同时通过合理确定监事会成员(包括职工监事)的薪酬水平来逐步完善监事会成员的激励机制。职工监事的考核与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职工监事的考核应以年度为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个人总结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的办法。日常考核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定期考核于每年年末或翌年初进行。年度考核的结果,是对职工监事实施奖励或惩处的主要依据。对职工监事的奖励,应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可推行以下制度:
(一)推行职工监事述职制度。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二)推行职工监事评议制度。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三)推行职工监事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四)推行职工监事保障制度。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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