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8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一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五条 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五)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鼓励经批准与事业单位脱钩的职工个人或集体举办各种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对其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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