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丨政府依职权颁发的林权证,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
林权证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关键依据,在不涉及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其证明力显著优于其他书证。案例中,A县B村与另一村就涉案林地发生山林界址纠纷。双方于1975年签订《协议书》,将涉案林地划归B村一组集体所有。后林业“三定”期间,B村三组将该片林地登记在其名下,并领取了《山林权属证明书》(即林权证)。
2010年,B村一组和三组因“林改”产生权属纠纷。A市政府在2015年作出(2015)10号行政处理决定,确认涉案林地归B村一组所有,同时确认三组关于涉案林地的林权证无效。C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10号决定。B村三组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最终最高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10号处理决定、54号复议决定,并要求A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观点表明,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合法合规制作的公文,基于政府公信力的行政行为,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优于其他书证。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无证据证明林权证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予以采信,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若行政机关登记发证行为有误,应依法纠错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不宜在权属争议处理中直接否定该行为的效力。
在林权权属发生纠纷时,政府应当先行调解,充分考虑山林权证、划界协议及实际管理使用状况的相互关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最高院认为A市政府仅依据1975年签订的《协议书》确定林地归属,未考虑B村三组已合法获得林权证并实际经营管理涉案林地三十余年的实际情况,处理结果不当。因此,要求A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分析指出,确认权属证书无效属于撤销已颁发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项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我国林权制度复杂,多次改革后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此类纠纷时应谨慎,考虑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以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中的律师李震宇,执业15年,擅长处理重大、疑难诉讼及非诉案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压覆矿产资源、涉矿合同、涉矿知识产权等民事、行政争议解决,矿业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与代理,以及矿山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合规、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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