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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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湖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详细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措施。以下是关键章节的概述:第十四条强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执行相关法规,制定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对事故隐患和险情负责整改或应急处理。伤亡事故需按规定
湖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详细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措施。以下是关键章节的概述:
第十四条强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执行相关法规,制定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对事故隐患和险情负责整改或应急处理。伤亡事故需按规定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关注女职工特殊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并通过考核获得《矿长安全专业知识合格证》才能任职,证书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需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确保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得以执行。
第十七条中,矿山企业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有权监督企业遵守安全法规,参与安全生产会议和建设项目审查,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并保护职工安全。
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包括新进员工的培训时间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标准。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涉及矿山企业在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志设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以及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提到矿业发达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矿山安全监察员需经考核任命并配备相应的证件,经费由财政预算提供。
最后,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他们有权现场检查,参与企业会议,并在必要时发出指令书,确保矿山企业改进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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