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建设健康大连、文明大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控制吸烟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地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中,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单位建设。
鼓励全社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无烟家庭建设,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第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室内吸烟室。
鼓励依据前款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自行关闭吸烟室,全面禁止吸烟。第九条 下列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有观众坐席、赛场区的体育和健身场馆;
(四)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地铁、火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外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吸烟点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吸烟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设置收集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室内吸烟室,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和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第三章 控制吸烟措施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劝阻和制止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营商便民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并按照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
(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三)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放置烟具;
(四)对吸烟人员予以劝阻和制止。
鼓励经营者、管理者依法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第十三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咨询、诊疗服务。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十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并倡导停止售烟、吸烟一天。
版权声明:本文由哟品培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