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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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的海事请求保全规定了关于保全措施、申请程序以及执行条件等内容。首先,第十二条定义了海事请求保全,即法院为保障请求人的权益,对被请求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人需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不受管辖协议约束(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的海事请求保全规定了关于保全措施、申请程序以及执行条件等内容。首先,第十二条定义了海事请求保全,即法院为保障请求人的权益,对被请求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人需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不受管辖协议约束(第十三条)。书面申请需详述请求事项、理由、标的物及可能需要的担保金额,并附相关证据(第十四、十五条)。
海事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未提供的申请将被驳回(第十六、十七条)。如对裁定不满,可申请复议,但保全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有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会解除保全(第十八条)。若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将解除保全或返还担保(第十九条)。
在船舶扣押与拍卖方面,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扣押船舶的多种情况,包括船舶营运造成的损失、海难救助等(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扣押的条件包括对海事请求的责任、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责任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指出,除非特定情况,不得因同一请求重复扣押已扣押船舶。扣押期间和拍卖程序随后详细说明,包括拍卖船舶的公告、竞买、价款支付和船舶移交等(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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