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与普遍性管辖的关系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8
普遍管辖原则是国家管辖原则的一种,旨在惩治危害全人类利益的犯罪行为。许多国际刑法公约为缔约国设定了对某些犯罪的普遍管辖权,目的是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普遍管辖原则要求每个缔约国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在不引渡的情况下,该国必须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起诉。不引渡

普遍管辖原则是国家管辖原则的一种,旨在惩治危害全人类利益的犯罪行为。许多国际刑法公约为缔约国设定了对某些犯罪的普遍管辖权,目的是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普遍管辖原则要求每个缔约国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在不引渡的情况下,该国必须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起诉。不引渡是实行普遍管辖的前提之一,引渡所代表的刑事管辖权优先适用。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体现了普遍管辖相对于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的补充性。引渡请求国享有属地、属人等管辖权,可以向罪犯的实际控制国提出引渡请求。若被请求国基于缺乏条约关系等理由拒绝引渡,则应对其实施管辖,这种管辖权即为普遍性管辖权。

国际刑法公约中,“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与普遍管辖相并存,意味着普遍管辖是辅助性或补充性的。如果所有缔约国都对国际犯罪具有管辖权以及管辖义务,则不存在引渡与起诉的相互选择或引渡的优先适用性。然而,并非所有国际刑法公约或国际刑法条款都将普遍管辖原则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相互并列。

“或引渡或起诉”与普遍管辖并非重叠适用的关系,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交叉。一方面,两者同时涉及引渡和起诉这两种刑事司法行为,其中包含了缔约国的引渡义务,而普遍管辖仅涉及起诉罪犯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的普遍性管辖义务并不依赖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得以实现。

当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不明确,而起诉由外国人在外国从事的犯罪的权利被承认时,普遍管辖不应被否定。普遍管辖的真实意义在于国际法允许任何国家将其法律适用于特定罪行,即使缺乏属地性、属人性或其他与罪犯或受害者的可接受的联系。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确立不一定是为了配合普遍管辖的实现。在引渡法中,这一原则常用于解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带来的管辖权问题。在《欧洲引渡公约》中,被请求国在不引渡本国国民时,应根据请求国的请求提交案件给主管机关,以便在认为适当时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对于被请求国的起诉义务要求非常宽松,旨在避免施加起诉的义务,而是要求被请求国向主管当局送交案件。

在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会议上,普遍主张明确区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概念与普遍刑事管辖权的概念。尽管这两种概念对于某些罪行而言可能同时存在,委员会决定侧重于前者而非后者。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和适用这些概念,以确保公正和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

扩展资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标签

版权声明:本文由哟品培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opinpei.com/20250108/2/1311017

猜你喜欢
其他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