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医师执业活动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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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第一条,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执业需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全国医师注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医师注册。
第一条,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需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全国医师注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医师注册。
第四条,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注册管理。
第五条,取得医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有特定情形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罚执行未满两年、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未满两年、健康状况不适宜等。
第七条,医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八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医师应按照注册内容从事相应活动。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者向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同一执业地点多机构执业者,确定主要执业机构并申请注册,其他机构需备案。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照片、聘用证明等。
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者,注册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应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妥善保管《医师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补发。
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特定情形之一者,应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包括死亡、受刑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定期考核不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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