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政府隐性债务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8
法律分析:政府隐性债务从理论上来讲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不合规操作或变相举债产生。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即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

法律分析:政府隐性债务从理论上来讲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不合规操作或变相举债产生。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即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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