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最重要的原则是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互惠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平解决争端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WTO多边贸易体系中最为核心的基本原则。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拟定了《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该草案第5条将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予受惠国或与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小于给予给惠国或与给惠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条则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种条约规定,它使给惠国承诺在约定的关系范围内给予受惠国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具体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无限制最惠国待遇、有限制最惠国待遇、互惠最惠国待遇和非互惠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指的是给惠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受惠国。无限制最惠国待遇则不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加以任何限制,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有限制最惠国待遇则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互惠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对等的,而非互惠最惠国待遇则使给惠国有义务给予受惠国最惠国待遇,而受惠国则无权从给惠国享有最惠国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主要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中。在货物贸易方面,世贸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规定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纳消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在服务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在知识产权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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