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中如何管理公共绿地和特殊用地的绿化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8
城市绿化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绿化保护和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各自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单位自建公园和附属绿地则归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则

城市绿化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绿化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各自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单位自建公园和附属绿地则归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则由城市绿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的绿化则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保绿化规划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被随意占用,已占用的须限期归还。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条,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需经绿化部门批准,必要时需补植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和服务摊点需申请并获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的许可,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绿地管理单位须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维护绿化环境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为管线安全,修剪树木需经绿化部门批准,兼顾安全和生长,费用由城市政府规定。

对于古树名木,如百年以上树龄、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第二十五条强调统一管理和养护,由政府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迁移古树名木需经严格审批程序。

以上条例旨在确保城市绿化系统的有效保护与合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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