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如何办理及失效规定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详述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规定,确保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区内建设实施许可制度,明确只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发放许可,不得超出此范围。
第十八条针对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批前提交选址意见书申请,城乡规划部门将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查。若项目符合规划,将核发选址意见书;反之,将书面回复理由并说明未通过原因。
如果六个月内未获批准或核准,选址意见书将失效。若继续建设,需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在办理土地批准手续前,提交详细材料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二十日内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同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以出让方式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需在出让前由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成为出让合同的一部分。出让合同未包含规划条件的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需提交相关文件申领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部门再次进行二十日内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强调,规划条件不得随意变更,仅在特定情况下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时,经专家评估和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并需履行特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详细描述了规划条件变更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公示和批准等步骤。
对于乡村建设,如企业或基础设施,须经村民会议同意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村民申请宅基地则需经过村民委员会和政府的层层审核。
最后,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规占用需交回或复垦,并禁止在承包土地内私自建房。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银川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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