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制度介绍
各位港剧迷,在观看港剧时,你是否注意到有些律师被称为律师,而有些则被称为大律师?这里的“大”并非指律师的地位或资历,而是香港法律专业的一个分支。接下来,我将向大家介绍香港律师和大律师的区别,本文阅读时间约为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香港律师分支模式的历史缘由
香港律师分支模式的历史起源与全球法律专业模式的不同有关。在全球,法律专业大致分为“混合”和“专业分流”两种模式。例如,中国和美国采用“混合模式”,律师以“受托代理人”的身份执业。而有些司法管辖区则采用“专业分流”,将法律专业分为“律师”和“大律师”两个分支。
二、律师和大律师的区别
香港的法律专业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s)两个分支,执业范围有明确的划分。律师的出庭发言权受到限制,例如不能代表当事人于高等法院的审讯中盘问证人或于终审法院的聆讯中发言。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讯或提取当事人的指示而再委托大律师出庭应讯。大律师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均享有出庭发言权,专门从事诉讼工作及代表当事人出庭发言。
三、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
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除了一些专业人士或机构在法例上容许他们直接委聘大律师外,市民须透过律师转聘大律师。这转聘制度令大律师可专注钻研法律,一心一意地“打官司”,而律师则担当中间人为大律师与当事人沟通。
四、大律师是独资执业
大律师是独资执业,不能与其他大律师合伙经营,亦不可成立公司。大律师虽是独资经营,但他们亦习惯“群居”,共同租用办公室共享资源,平均摊分支出,亦可互动和交流。大律师各自执业,只共同分担支出,不能分享利润。
五、大律师须遵守“不可拒聘原则”
大律师须遵守“不可拒聘原则”(Cab-rank Rule)。只要客人愿意付某大律师的费用,而案件是其执业范围,不论案件的类型、性质、长短和复杂程度,他都不能拒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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