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的选举权是如何变化的
一、殖民地时期
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政治参与是占社会少数的富裕的成年白人男性的特权。掌权者对选举权进行了种种限制。早在18世纪,欧洲和北美殖民地的政治思想中有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凡是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因而没有能力肆锋参与公共事务。各个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住房或其他个人财产。如1762年弗吉尼亚选举法要求选民须拥有50英亩未开垦土地,或25英亩建有12平方英尺以上的住房的土地。南卡罗来纳1759年的选举法规定选民必须拥有不少于100英亩的未开垦土地或拥有价值60英镑的土地、住房或城镇内的地块且在选举前的一年里他为这些土地纳过税。而北卡罗来纳1743年选举法和佐治亚1761年选举法都规定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在17世纪末,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康涅狄格和罗得岛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价值40先令的土地或价值40英镑的个人财产。
在殖民地时期,天主教徒、贵格教徒以及犹太教徒等“非主流”教派普遍被剥夺了政治权力。马里兰(1718)、弗吉尼亚(1699)、纽约、罗得岛(1719)明确剥夺了天主教徒的选举权。而新罕布什尔(1680)和南卡罗来纳(1759)都曾规定,只有新教徒享有选举权。信仰新教的规定显然是要剥夺天主教徒的选举权。宾夕法尼亚、纽约、南卡罗来纳和罗得岛也剥夺了犹太移民的选举权。
1705年10月,弗吉尼亚规定,禁止黑人、黑白混血儿和印第安人在殖民地担任任何文职、军职或者教会职务,违者罚款500英镑。1715年和1723年,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黑人、黑白混血儿和印第安人不能享有选举权。1716年和1761年,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在法律中规定,只有“白人”有权参加殖民地议会的选举。
在殖民地时期,妇女都没有选举权。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妇女应该在家里养育孩子,不适合参与政治。
各个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必须是所在殖民地、村镇或选区的居民。宾夕法尼亚和特拉华要求选民需要在本殖民地居住两年以上,新泽西和北卡罗来纳曾经要求1年,佐治亚要求6个月。
新英格兰诸州(清教殖民地)普遍要求选民品行端正,在被认定为选民之前,需要提交所在村镇多数议员、“自由人”、牧师或邻居的证明信,证明该人言谈举止平和文明,无酗酒、说谎等不良习惯,不曾诽谤和反对政府和正统教会,遵纪守法。马萨诸塞禁止犯有通奸等罪的人参加选举。
多数殖民地要求选民年龄在21岁以上。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曾经要求选民年龄达到24岁。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21岁裂备晌以下的“孩子”还缺乏独立的意志和正确的政治判断力。
以上论及的主要是各殖民地政府一级选民资格。而在各殖民地的地方性选举(包括村镇、城市和县)中,对选民的资格限制也是千差万别,但是共同的特点是门槛都明显低于殖民地政府选举的选民条件。如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要求参加村镇选举的选民要拥有价值20英镑的财产。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在英属殖民地,由于土地资源丰富而廉价,土地和财产占有比较滚液普遍,约有50%-75%的白人成年男子可以达到殖民地政府和地方政府选举中对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这一比例要大大高于英国的选民比例。另有学者认为,在殖民地时期,约有70%-80%的白人成年男子能够达到选民的财产资格要求。由于这个标准比较容易达到,殖民地后期大约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白人男子拥有选举权。
实际上,如果计算选民在特定殖民地或村镇所有人口的比例,那么真正拥有选举权的人的比例就没有这么高了。1774-1772年间,弗吉尼亚只有大约9%的白人人口参加了选举。在1735、1761和1769年的选举中,纽约市的选民仅占该市所有人口的约8%。在宾夕法尼亚的农村地区,仅有大约8%的人具备了选民资格,而在费城,这个比例仅为约2%。
总之,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只有持有一定财产的、年龄在21岁以上的、本地出生的自由白人新教徒,才有资格参加殖民地政府的选举。达不到财产要求的白人穷人、白人契约劳工、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等被普遍剥夺了选举权。所以有学者指出:在殖民地时期,选举权并非所有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而是拥有财产的男性正统基督徒享有的一种“特权”。
二、美国革命时期
美国革命期间,公民选举权的门槛大大降低。随着战争的迫近和独立战争开始,为了团结民众,鼓励他们参军参战,扩大选民范围称为一个当务之急。费城士兵委员会认为,即使那些尚未归化的外国人(这里指的是德国移民),如果他们拿起武器保卫殖民地,就应当给予他们选举权。这会增进他们对殖民地的感情,激励他们为保卫殖民地而战。
美国革命时期,普通民众的政治意识觉醒,要求扩大选举权以及其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呼声传遍了合众国的乡村和城市。在革命时期,“不纳税无代表权”的口号成为殖民地人民反对母国专制权力的一个旗帜。然而,这个口号也促使殖民地那些因为达不到财产资格条件而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对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深入思考。他们想,既然他们在殖民地依法纳税,那么,他们在政府中为什么被剥夺代表权?一位新泽西人提出,应该给所有纳税但不能投票的人选举权,要不就不要向他们征税。1776年春夏之交,在马里兰安纳波利斯近郊操练的一队民兵坚持所有拿起武器保卫殖民地的人都应当拥有选举权。因为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他们全部解散。
摆脱英国统治而建立的新殖民地政府为了争取民众的支持,主动降低了选民条件。康涅狄格、罗得岛、特拉华和弗吉尼亚保持了殖民地时期的选民资格要求。而其他州则放宽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规定纳税人即可成为选民,或者降低了占有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和价值要求。如新罕布什尔、宾夕法尼亚和佐治亚规定21岁以上的成年纳税人即可获得选举权。根据北卡罗来纳1776年州宪法,选举参众议员的选民资格不同:选举参议员的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而纳税人都可选举众议员。而南卡罗来纳1778年通过的州宪法规定,选举参众议员和州长的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或城镇地块,或在选举前一年内纳税达到3个先令。马萨诸塞1780年宪法规定:选举州议会议员和州长的选民拥有的土地每年收入3英镑,或拥有价值60英镑的任何财产。各州的新州宪中都废除了对选民的宗教资格限制,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等获得了选举权。
我们看到,在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上,总体趋势是有所降低。但是,各州继续保持了对选举权的种族、性别、年龄和居住地和居住时间等限制。如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和纽约州宪法强调选民必须为“男性”。在那些州宪中没有提到选民性别的州,一般也按照惯例把女性排斥在外。美国革命时期唯一给予妇女选举权的州是新泽西。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强调选民必须是“自由人”,言外之意那些奴隶和契约劳工就不能享有选举权;而南卡罗来纳州宪法强调选民必须是“自由白人”,那么黑人和印第安人就不能享有选举权。
尽管在美国革命时期,各州的选举权都有所扩大,但是许多没有土地的白人成年男子、21岁以下的“未成年”男子、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和黑白混血儿等依然被剥夺了选举权。18世纪80年代,除城镇居民外,弗吉尼亚约有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的白人成年男子没有土地。弗吉尼亚约有8万男性居民因为财产资格限制而被剥夺了选举权。
三、19世纪上半叶
1800年杰斐逊当选美国总统开启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时代”。1790-1835年,各州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小土地所有者、技工、专业人士等)不断向州议会和州制宪大会提交请愿书,要求扩大选举权。而新近涌入美国的德国和爱尔兰移民也提出了选举权要求。而在第二次英美战争期间,由于兵源不足,需要大规模征兵,然而那些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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