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护相关法律
给予庇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允许国家在国际法上给予个人庇护,个人申请庇护后,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领土庇护宣言》指出,庇护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给予庇护与否由给予国酌情决定。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给予庇护的权利。一旦追诉或追捕的人进入另一国家领土,该国将对其有管辖权,追诉国不能继续在该领土内进行追诉或追捕。国家不能庇护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海盗、贩毒、贩奴等国际罪行的人。主要庇护对象是政治避难者,庇护不仅限于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许境内安居。庇护的法律基础主要为国内立法,许多国家宪法中有庇护条款。一国决定给予什么人庇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将某些类型的人排除在可享受庇护的范围之外,如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罪行或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行为被起诉的人不得给予庇护。享受庇护的外国人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给予庇护的国家需限制庇护者的活动,确保其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
国家仅应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权,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的军舰或商船不得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然而,拉丁美洲国家间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政治庇护的习惯。1928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对此加以确认。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这种庇护称为外交庇护。1980年,数千古巴人涌入秘鲁驻古巴大使馆寻求外交庇护。拉美安第斯国家集团代表在利马召开会议,重申他们保卫庇护制度的立场。一些国际法著作将国家在别国领土内(如在驻外使馆或外国港口军舰)给予庇护的情况称为域外庇护。在欧洲也发生过外交庇护事件,如1956年匈牙利主教J.明岑蒂在美国驻匈牙利使馆避难,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纳吉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扩展资料
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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