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4
一、目的与范围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效期,防止药品过期失效,本制度适用于各临床科室与药学部,遵循《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药品效期定义与管理本院将药品近效期定义为有效期不足6个月。所有药品须标明有效期,无有效期或更改有效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效期,防止药品过期失效,本制度适用于各临床科室与药学部,遵循《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药品效期定义与管理

本院将药品近效期定义为有效期不足6个月。所有药品须标明有效期,无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者视为劣药,验收人员有权拒收。

三、药品的陈列与储存

药品应按照批号分类储存,依据药品有效期集中存放,遵循由远及近的摆放原则,近效期药品需在货位上标注。

四、采购与验收

药品采购与验收需严格检查有效期,距有效期不足6个月者不得入库,特殊情况如抢救药品或紧缺药品除外。

五、定期检查与退换

药品有效期需定期检查,每月进行常规检查,对于距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及时上报药库,联系供货商退换。临床科室应在相同条件下及时更换新批号药品。

六、色标管理

对未能及时退换的近效期药品,采用色标管理,黄色标识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红色标识3个月以内。密切关注使用情况,每月登记《近效期药品登记台账》。

七、停用与下架

药品效期在1个月内的针剂或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其他制剂,原则上应停用并下架,由药库与供货商协商处理。

八、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调剂药品时,需核对医嘱要求,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药品不得发出。

九、供货商责任

过期药品原则上应退交供货商处理,由供货商承担损失。

十、销毁处理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需进行销毁,并详细记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过期、损坏应登记造册,向当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销毁,并由主管部门监督销毁过程。

标签

版权声明:本文由哟品培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opinpei.com/20250104/2/1180844

猜你喜欢
其他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