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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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4
一、目的与范围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效期,防止药品过期失效,本制度适用于各临床科室与药学部,遵循《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药品效期定义与管理本院将药品近效期定义为有效期不足6个月。所有药品须标明有效期,无有效期或更改有效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效期,防止药品过期失效,本制度适用于各临床科室与药学部,遵循《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药品效期定义与管理
本院将药品近效期定义为有效期不足6个月。所有药品须标明有效期,无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者视为劣药,验收人员有权拒收。
三、药品的陈列与储存
药品应按照批号分类储存,依据药品有效期集中存放,遵循由远及近的摆放原则,近效期药品需在货位上标注。
四、采购与验收
药品采购与验收需严格检查有效期,距有效期不足6个月者不得入库,特殊情况如抢救药品或紧缺药品除外。
五、定期检查与退换
药品有效期需定期检查,每月进行常规检查,对于距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及时上报药库,联系供货商退换。临床科室应在相同条件下及时更换新批号药品。
六、色标管理
对未能及时退换的近效期药品,采用色标管理,黄色标识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红色标识3个月以内。密切关注使用情况,每月登记《近效期药品登记台账》。
七、停用与下架
药品效期在1个月内的针剂或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其他制剂,原则上应停用并下架,由药库与供货商协商处理。
八、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调剂药品时,需核对医嘱要求,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药品不得发出。
九、供货商责任
过期药品原则上应退交供货商处理,由供货商承担损失。
十、销毁处理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需进行销毁,并详细记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过期、损坏应登记造册,向当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销毁,并由主管部门监督销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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