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4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用能、提出合理用能建议、督促整改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监察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的节能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节能降耗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能监察重点任务,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节能监察计划,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根据节能监察计划和工作需要,可以实施多部门联合监察。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引导全社会树立节能意识。

  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监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鼓励行业协会和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统筹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建立远程在线监测平台,提高节能监察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关监测系统的对接,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耗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第十条 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和处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的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

  (三)执行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的情况;

  (七)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实施能源消耗定额,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等制度的情况;

  (八)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的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线上监察、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第十四条 实施线上监察,可以通过能耗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根据核实的监测数据,向被监察单位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推荐、节能诊断、能源计量等服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接入省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确保上传的能耗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其他用能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入省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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