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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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4
(一)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在具体处理个案时,会在适用法律方面造成一定混乱。近几年来,我国在海事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实体法上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在程序法上有了《海诉法》这两部法律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到海事诉讼的独特性,在具体
(一)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在具体处理个案时,会在适用法律方面造成一定混乱。近几年来,我国在海事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实体法上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在程序法上有了《海诉法》这两部法律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到海事诉讼的独特性,在具体规定中参照了一些国际惯例,因此在某些法律制度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如《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免责”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立了当事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或者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这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按实际责任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有一定差异。又如《海诉法》中规定“海事强制令”制度,这属于一种行为保全制度,是《海诉法》独有的,普通民事诉讼仅有财产保全制度,没有行为保全制度。另外,海事法院在处理海事案件时,有时会涉及到有关航运方面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这也是地方法院较少涉及的审判领域。基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审理海事案件之间存在的差异,地方法院在具体审理海事案件的个案时,在适用法律上会出现矛盾。表现在:如适用海事法律,则与地方法院的性质不符;如不适用海事法律,而适用普通的民事法律处理案件,又恐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依照海事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得到保护。另外,也会造成这样的结果,针对同一类型的案件,海事法院适用海事法律进行裁判,而地方法院则适用普通的民事法律进行裁决。这些情形的客观存在,无疑会在适用法律方面造成一定的混乱。同样,如果由海事法院来审理应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也会出现类似的混乱情形,因此在不允许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同时,也不允许海事法院超越《受案范围》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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