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规定银行应开展哪些必要的内部审计
在银行内部审计方面,银监会要求银行必须开展一系列必要的内部审计工作。首先,银行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银行应设定合理的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中的各项职责,以保证流程的顺利进行。此外,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涉及较大金融收购的情况下,银行还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提高审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10%;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监管部门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将综合评级结果通报给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商业银行若对综合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若无异议,应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和确认书。然而,监管部门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对原始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回收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银行在增加或变更以下业务品种时,应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在行使追索权方面,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逃匿、汇票付款人死亡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时,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以维护自身权益。这一系列内部审计和监管要求旨在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营和风险管理,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版权声明:本文由哟品培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