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 食品标签的名称必须真实反映产品属性,遵循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使用专用名称,避免误解或混淆。对于新创、奇特或商标名称,必须附加规定名称进行标注。
2. 配料表需列出所有成分,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复合配料需明确标注,并注明原始配料,除非其含量小于25%且添加物已列明。
3. 食品添加剂需使用GB 2760规定的名称或种类。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需分别标明,液态用体积,固态和半固态用质量。对于含有固液两相的食品,还需标注固形物含量。
4. 包装上必须注明制造者和经销商的合法注册信息,进口食品还需标明原产国和国内总经销商信息。
5. 日期和贮藏指南需清晰标注,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以及相关贮藏条件。
6. 质量等级和产品标准号需在产品标准中有明确规定时标明。
7. 特殊情况下,如经过辐射处理的食品,必须标明“辐照食品”。
8. 容器面积小的食品,可以免除部分标注。
9. 推荐标注包括批号、渗汪食用方法和热量营养信息,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和理解食品。
10. 标签设计要求清晰、醒目,文字、符号、图形直观易懂,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11. 汉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并用时,需保持对应关系。
12. 自2000年起,GB 7718-1994标准更新,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必须明确标注具体名称。
13.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1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15.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16. 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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